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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厅字〔2019〕11 号,2019年2月4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 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三)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推动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

(四)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以35 年为周期进行全覆盖核查(责任单位: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五)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类科技服务机构)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牵头单位:省科协、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坚守底线,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责任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八)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科技管理服务各类人员的管理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自律,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二、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十)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省学术期刊影响力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学术期刊及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调查处理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及时跟踪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十二)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十三)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奖励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申报、评审、评估、推荐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十五)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十六)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七)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十九)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高层次人才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委人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二)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

(二十三)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五)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省科技厅、省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高院,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七)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把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作为省综合信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推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省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社科联、省高院)

六、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二十八)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责任单位: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二十九)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三十)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作用,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牵头单位:省科协,责任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三十一)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

七、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三)新闻媒体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充分发挥其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三十四)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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