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琼科〔2018〕5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研项目的实施效果,遵循科研规律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参照国家有关专项和部分省市科研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现就《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5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公示研发类科研项目验收结果的7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意见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可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并在公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材料补充,提交再次验收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再次验收申请或未按时提交再次验收材料,按“验收不通过”结果处理,再次验收的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三、已获得批准的延期项目按规定的公示异议程序办理,不能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