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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科〔2020〕94号,2020年6月2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实际,现就调整《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管理方式

(一)项目实施情况第一年实行书面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报告(附财务报表)。省科技厅根据经费安排计划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拨付第二年度资助经费(不包括企业单位)。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抽查,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二)项目实施第二年实行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提交项目中期(项目立项至第二年实施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财政经费年度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于继续实施项目予以强制终止。

二、其他事项按照《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