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课题或课题)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课题的研究和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遵循质量为本,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海南改革开放发展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称省社科联)全面负责课题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承担;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省社科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省社科课题。
第二章选题申报
第四条省社科课题的选题,以我国特别是海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努力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规律,深入解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实现绿色崛起和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的重大课题,不断推出精品力作,构建更具活力和特色的海南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第五条省社科课题的选题(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主要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形式公布,必要时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省社科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主要针对重大选题和应用对策类课题,不定期发布。不设课题指南的情况下,申报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研究优势、学术积累自主选题申报。
第六条省社科课题分重大课题、常规性课题(年度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类别。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省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或者省委省政府的直接要求和安排,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承担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常规性课题是指按年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青年课题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社科研究者而设立,要求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年龄均在35周岁以下。自筹经费课题主要面向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社科研究者。
(三)学科共建课题是指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
(四)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接近完成(完成85%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和已完成但未提交相关部门使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进行申报的课题。先前已获得省社科资助的课题不予考虑。
(五)研究基地课题是围绕省重点社科基地的研究方向,打造学术高地而设置的课题。
(六)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和不同的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视每年不同的情况而定。
第七条省社科课题的申报受理时间,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其中,常规性课题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按规定时限组织申报。
第八条省社科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分为著作、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三类。著作、系列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2至3年,研究报告完成时限控制在1年以内。最终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等,不得申报省社科课题。
第九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海南省工作的社科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规定均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课题(面向全国招标的课题另行规定)。
第十条省社科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课题以及近三年内被撤项的省社科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
申请人可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课题。
第十一条申报省社科课题必须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下称《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中的《论证活页》不得出现课题申请人及其成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它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课题申请书》和《论证活页》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交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审查课题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省社科联在课题评审前,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和经费预算总额,确定各个学科、各类课题的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研究领域等情况,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省社科课题评审立项的基本标准
(一)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计划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四)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五条省社科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经过匿名初评、匿名复评、省社科联主席团终审三个环节,评定立项课题。重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经过匿名初评、匿名复评后,报省社科联审定。
第十六条省社科课题匿名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实行评分制。评审专家参考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标准、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然后按分数从高到低推荐入围课题参加复评。
第十七条省社科课题匿名复评采用会议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制。评审专家认真审读入围课题材料,展开讨论、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获出席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课题才能推荐入围终审。
第十八条省社科联主席团终审采用会议方式,经过充分的民主评议,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审定立项课题。
第十九条省社科课题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提交初评、入围复评的课题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能担任评审专家。推荐终审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为省社科联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相关成员在评议该课题时一律回避。
第二十条在评审期间,任何个人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拟立项资助的课题,省社科联将其在“海南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联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如存在问题则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联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联签订《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协议书》(下称《研究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研究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研究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十三条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报材料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联作出撤销立项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课题。
第四章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课题实行中期(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强化中期管理,促进目标实现。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应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所在单位的制度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二)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三)省社科规划办要对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要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宣传表扬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省社科课题实行中期检查(抽查)制度,检查(抽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一)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下称《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二)除重大课题外的其它各类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管理需要或省社科规划办的具体安排进行抽查。被抽查的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确有事项需要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下称《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五)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中止课题研究;
(八)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上述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委托书》,以及新负责人的《承诺书》;第(四)项变更须有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事项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半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联审批,撤销课题立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社科课题。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务;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七)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省社科课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社科联分配使用,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课题申请人在申报省社科课题时,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按照省社科联公布的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以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支出科目)编制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社科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重大课题一般分两次拨付(每次或50%),其它类型课题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原则上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联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省社科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社科联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任务、计划和预算使用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等费用,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其标准参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等小型会议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执行;
(六)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九)印刷文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课题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重大课题按资助总额的3%以内提取,其它课题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课题结项后的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五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工作业务费、鉴定会议费等)不在核定的课题资助经费中列支,由省社科联另行支付。
(一)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成果字数确定,标准是:20万字(含20万字)以下为500元,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700元,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900元,60万字以上为1200元。
(二)课题承担单位每办结一项课题,资助300元鉴定工作业务费,分年中、年底两次核拨。
第三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帐目,实事求是地编制《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下称《课题结项审批表》)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在办理课题结项时上报省社科联。
第三十七对于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省社科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追回已拨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省社科联。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省社科联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验收结项
第三十九条省社科课题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方能验收结项。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工作,课题承担单位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省社科课题的最终成果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系列论文要求公开发表3篇(含3篇)以上。其中,青年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一般要求有1篇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其它各类课题一般要求有2篇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每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二)研究报告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
(三)著作(书稿)一般要求20万字以上(鉴定通过才能出版)。
第四十一条省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十二条提交鉴定验收的最终成果应有25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主要内容包括:成果的重要观点或者对策建议;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在其末尾应注明课题名称(含项目编号)、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主要执笔人,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如系著作(书稿),还应注明拟于何时由何出版社出版。
第四十三条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的程序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审批表》(1份),连同最终成果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成果材料包括:1.系列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各1份,成果复印件(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及《成果简介》各一式3份;2.著作:装印规范、工整的书稿及《成果简介》各一式3份;3.研究报告:装印规范、工整的成果文本及《成果简介》各一式5份。对成果材料,必要时还应附送电子版。
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如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或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还须附送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复印件(一式5份)。
(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规范要求,则在《课题结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成果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四条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库”中随机挑选专家。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二)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至5人。原则上不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如确有必要,仅限选1至2位专家参与鉴定。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咨询、顾问专家不能担任该课题的鉴定专家。
(三)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还必须聘任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或专家参加。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十五条最终成果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三)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四)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五)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六)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七)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最终成果的鉴定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项”五个等级。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联颁发《海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下称《课题结项证书》,著作出版后颁发),同时通过“海南社会科学网”和《海南社科界》公布。
《课题结项证书》上标明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人”等。课题“主要参加人”一般标明6人以内;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课题“主要参加人”以发表论文的实际署名为准。
(二)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修改完成,并向省社科联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1份)。经省社科联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三)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必须在半年内修改完成,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最终成果鉴定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八条省社科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一)通讯鉴定程序:1.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鉴定专家;2.鉴定专家认真审读成果,在《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下称《课题成果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鉴定等级建议,并及时将《课题成果鉴定表》返回鉴定组织者;3.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在严格保密鉴定专家信息的基础上,迅速、准确地把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进一步做好结项工作。
(二)会议鉴定程序:1.由鉴定组织者明确提出鉴定要求;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3.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4.鉴定组成员分别审读并发表鉴定意见;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三)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鉴定专家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九条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省社科规划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五十条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科学公正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对于态度认真、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省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作为省社科联在资助立项、课题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对最终成果鉴定,一般应当在成果材料报送省社科联之日起15个工作者日内完成。
第五十二条通过鉴定的著作(书稿)应当及时出版,出版后还应报送20本样书。省社科规划办收到样书后即给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如未经鉴定自行出版,省社科联不接受课题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五十三条所有省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成果(写明项目编号)”字样。无此字样,省社科联不予结项,不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五十四条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联对省社科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十五条省社科联和各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立档案。
第五十六条省社科联每年对各单位承担的省社科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95%以上的单位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对完成率达不到60%的单位次年申报省社科课题不予受理。
第七章成果推介
第五十七条省社科联、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课题成果在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省社科联组织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与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合作,制作导向正确、内容清新、形式活泼的栏目和节目,宣传省社科课题优秀成果,以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通过《呈阅件》等方式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六十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社科课题成果的作用。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联。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课题申报、管理及结项验收所需的《课题申请书》、《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课题结项审批表》、《课题成果鉴定表》等请从“海南社会科学网”下载,或到省社科规划办领取。有关电子件请发省社科规划办邮箱:hnsg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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