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学院纵向计划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3年12月04日
关于印发《琼州学院纵向计划科研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院办〔2007〕9号
各院、系(部)、处(室)、馆:
《琼州学院纵向计划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琼州学院纵向计划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计划科研项目包括:
(一)国家各类研究基金项目及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省及省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三)院立各类科研项目;
(四)经学院认定,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外单位承担的计划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各级各类项目由学院科技处管理,并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按照课题指南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修改完善并由所在教学系做出推荐意见后,按时报送学院科技处。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院的在编在岗的教师、研究人员及合同制聘请教师,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否则,必须有两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校内专家推荐;
(二)申请人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负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人的条件符合该项目申请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主持人;
(五)主持人申报时有在研项目尚未结题,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主管部门的研究项目;
(六)被终止、撤销课题的申请人,两年内(含当年)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二)对国内外研究情况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三)属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
(四)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科技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院科研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可立项;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由科技处按规定要求上报。
第十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好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处代表学院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多学科交叉合作研究,对跨系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以课题组长所在教学系为主,课题组其他成员所在教学系协助,实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组长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
第十四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是否按项目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终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检查由科技处统一布置。项目负责人需填报相应的科研项目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送交科技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内容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项目,科技处可报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做出撤消决定:
(一)项目下达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至项目检查时,研究工作一直没有进展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内容、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能进行正常研究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的项目,由负责人提前半年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申请,一经批准后才能执行。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而且在延长期限内不增加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结项申请,并认真填写有关科研项目《总结报告书》送交科研处。院级项目,由科技处报送院学术委员会直接评审验收;省级以上的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评价并签署意见后,由科技处上报评审验收。各级各类项目都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发表的著作等),都应有相应的明确标注和编号代码(如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应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xxxx)。
第二十一条 所受学院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产权,一律归学院所有。
第四章 院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院级资助项目类别包括: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 院级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资助原则
(一)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有重要学术价值而无经费来源,有利于学科发展,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的自选项目。
第二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人员,应是我院在编在岗和长期聘任的教师、研究人员,其中特别向年青教师倾斜。
第二十六条 院级资助项目数量,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和学院科研年度计划而定。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额度,根据当年学院财力而定,具体金额以当年科技处所下的通知为据。
第二十八条 每个项目至少应公开发表二篇论文,或出版著作一部,或申请专利一项,或形成产品等。研究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发表的著作等)应标注“琼州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完成时间:
(一)以著作作为结题形式的科研项目,一般为3年左右。
(二)以论文或产品专利为结题形式的科研项目,一般为1—2年。
第五章 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经费配套
第三十条 享受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一般为该项目下达经费的40%。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一般为该项目下达经费的30%。
(三)“海南省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一般为该项目下达经费的20%。
(四)海南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一般为该项目下达经费的10%。
第三十一条 无经费资助的指导性科研项目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导性(自筹)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按当年该类项目资助经费的平均数的40%计算。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指导性(自筹)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按当年该类项目资助经费的平均数的30%计算。
(三)“海南省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按当年该类项目资助经费的平均数的20%计算。
(四)海南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资金,按当年该项目资助经费的平均数的10%计算。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各类项目经费;
(二)院级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立项经费下达后,科技处通知课题组(或项目申请人)办理经费使用卡——“科研项目立项专用款使用卡”,由课题组长(项目申请人)掌握使用,做到一项一卡,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的5%为管理费,95%为研究经费。管理费全部用于科研管理业务,其中包含学院科研发展基金3.0%,科技处管理活动业务费2.0%。
(三)项目经费开支,严格按照课题申请书中各项经费开支计划执行。如开支超出原计划的、或有所变动的,要经科技处审批同意,方能报销。
(四)资助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研究项目,包括用于支付调研费、分析测试费、文具费、计算机消耗材料费、成果打印费、资料与版面费及原材料费等。所有资助经费不得移作它用。
(五)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时,需经科技处批准,所有剩余经费收回作为科技处的科研管理基金;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研究者,由科技处收回全部拨款,支出部分从本人岗位津贴费中扣除,并作为科技处科研管理基金。
(六)对不认真开展研究而将经费挪作其它不适当用途者,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全部拨款;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
(一)凡需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科研活动,需经科技处审批,并以“审批”作为报销凭据。
(二)凡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科研活动,均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科研活动邀请函及有关人员的证明等)作为报销凭据。
(三)凡出差异地开展的课题活动,需经科技处长、主管校长分别签名审批,方能报销。
(四)课题组按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材料)须经科技处、教务处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使用;如购置费超过800元的,须经科技处、教务处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设备购置费超过1万元的,须同时经科技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三方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终结后的科研设备归属
(一)课题终结后,科研设备归学院,并由实验与设备科统一调配使用。
(二)若原课题组成员需要,应给予优先使用保证,但产权属于学院,原课题组成员也应服从学院的统一调配使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管理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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