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课题申请管理要求
1.精简课题申请要求。除申请重大课题外,申请其他各类课题,对其课题申请人不做职称和职务要求,也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青年课题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
2.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考察省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评价和社会效益,课题申请人所列承担的各类项目情况、与申请课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前期相关成果)数目均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
二、精简课题过程管理要求
1.简化变更批复程序。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定终止课题研究或撤销课题立项,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在其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临近计划完成时间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延期不超过半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不需要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2.调整课题完成时限。考虑到发表周期等原因,将以系列论文为成果形式的课题完成时限由一般为2至3年放宽为3至4年;为提高时效性,将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课题完成时限由控制在1年以内调整为一般半年以内完成。
3.明确课题清理和延期工作要求。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分上、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课题专项清理工作,能够在清理期限内完成的课题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极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课题,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4.精简课题过程检查。各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课题中期检查,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每个课题在研期间均只进行一次中期检查的原则,确定每个年度的课题检查范围,重点检查研究工作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期检查结果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5.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课题(不含涉密研究课题)管理逐步推行信息化方式,开发网上办理业务,减少纸质材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结项验收安排
1.实行单月评审验收。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成果验收,时间安排在单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成果结项验收材料于评审验收当月10日前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2.调整成果报送安排。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课题,要求提交总报告和对策建议报告。可以先提交对策建议报告编发《社科成果参阅件》或《智库专报》,再提出结项申请,验收通过即颁发《结项证书》;也可以同时提交总报告和对策建议报告验收结项,但《结项证书》须待编发《社科成果参阅件》或《智库专报》后颁发。
四、营造优良学术环境
1.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全过程。切实做好省社科规划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在海南社科界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2.修改完善有关终止和撤项的处罚规定。根据科研诚信建设要求,决定被终止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被撤项课题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
3.强化相关参与人员公正性承诺制度。课题申请人和参与者、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专家及省社科规划办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相关维护省社科规划课题实施公正性的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责任单位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强化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省社科规划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课题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省社科规划课题及其研究成果管理。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积极性,加大科研成果宣传推介力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琼社科〔2014〕58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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