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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1年04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现将《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中共中央、国务 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我省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基础强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组建; 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实验室;鼓励联合组建多学科交 叉或新兴学科实验室。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在省科技厅的指导和行政主管 部门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发展成为代表海南省学术和科研管理水平的科研 活动中心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一)以我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性、超前性的关键技术 和共性技术为重点,进行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研究,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研究 成果和技术储备;开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积极参与竞 争国际国内的科研立项设标。
(二)稳定和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学术技术带关人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 
(三)与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和双边、多边共同研究、开发的协作关系,开展高 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
(四)面向社会,实行开放式服务,为吸引国内外专家、学者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提供条件 。
第五条 省重点验室建设资金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为主,鼓励社 会各方面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和协调 ;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 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七条 办公室由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评议、论证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和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参与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决策活动。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搞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
(二)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条件,包括固定 人员工资、水、电、汽等基本运行费;
(三)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建实验楼和仪器设备等进行管理;
(四)对重点实险室的建设资金和运转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提出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对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报业务主管部门 同意予以解聘或调整,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在 开展科学研究中,其科研业务和财务相对独立,可以独立申报课题和对外合作签约。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条 凡申请承担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从事相应学科领域前沿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研究,在省内有明显的优势和 特色;
(二)拥有学术技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新颖、学风严谨、作风端正,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的 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配套的研究、实验队伍;
(三)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并可提供部分实验场所和设备 仪器纳入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使用。
(四)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技术支撑、后 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程序:
(一)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组织有关单位提出组建实验室项目 建议书。
(二)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备选项目,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由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办公室报送《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 性论证报告》。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公正、客观的咨询意见。
(四)对通过专家咨询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列入海南省重点实验室 建设项目计划。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项目任务书报办公室。
多家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 行协商,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协议书等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 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合作研究的科 研成果,其知识破产权按有关法规或双方协议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 和保密。
第十四条 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 ,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任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海南省重 实验室”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每年十二月末将阶段建设、运行 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 对项目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 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聘任,报办公室备案,任期三年;副主任应专职重点实验室工作, 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审定后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 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编制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 人员数额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调剂确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数量应 不超过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积极鼓励吸纳省内外和国外研究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或受聘来 实验室开展研究;应充分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创造条件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或 进修的科技人员回国参加研究。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动态 管理制度。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 作按《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待制定)进行。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规范管理和操作, 保障正常运转,并争取多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通过扩大开放联合等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 率,使其运转高效有序。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是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 施细则》,经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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