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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院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19〕4号,2019年7月20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院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720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院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根据《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文件要求,加快市院士联合会建设,做好院士在三亚的各类服务保障,参照省、市机关差旅、培训等费用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院士联合会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筹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市委、市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委托,在全市范围内提供院士服务、政府决策咨询、繁荣学术氛围和培养后备人才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院士专项经费包括市院士联合会年度运营经费、院士高校授课保障经费、院士政策服务保障经费、院士慰问经费、院士康养经费和院士工作站建设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院士专项经费以服务保障市院士联合会会员院士为主,非会员院士可适当享受除院士康养经费外其它各类院士保障服务。

第五条 院士专项经费列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给予支持和保障,市院士联合会受委托落实具体服务事项。

第六条 院士专项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七条 市院士联合会年度运营经费包括日常运行费和宣传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工作接待、新媒体宣传等。2019年度运营经费按市财政局核定的《三亚市院士联合会运转经费预算清单》执行,后续年度运营经费根据市场变化和承担业务事项适度调整。

第八条 院士高校授课和政策服务活动中有关场地租赁、交通、住宿和用餐等费用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院士享受省部级干部待遇。

第九条 在重大节日、院士生日、院士婚丧以及院士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慰问,每年每名院士慰问经费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院士除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外,三亚市每年为每名院士及配偶安排7000元健康体检费,为每名院士购买2000元商业健康保险。

院士及其家属在辖区各级医疗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院士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鼓励全市各单位积极引进院士及其核心创新团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资金,用于创建“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对已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经省级部门考核认定为优秀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经费奖励基础之上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由国际或国家级知名学术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认定的各类院士工作站,根据提供的认定证明,同等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市院士联合会年度运营经费、院士高校授课保障经费、院士政策服务保障经费和院士慰问经费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与市院士联合会签订合同后,2019年度经费按市财政局核定的《三亚市院士联合会运转经费预算清单》一次性拨付;后续年度经费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初给予一次性补充拨付。

第十四条 院士康养经费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与市院士联合会签订合同后,一次性预拨付50%,后续经费根据合同约定和资金使用情况动态拨付。

院士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统计核实情况,由市院士联合会统一给予报销;院士及其配偶健康体检、院士商业健康保险由市院士联合会统一购买,按标准核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委托市院士联合会受理院士工作站建站资助事项,负责材料初审、委托专业机构核审、专家评审和拟定资助意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拟定资助意见按行政决策、公示、复核等流程实施资助。

市院士联合会计提实际资助金额5%的工作经费,按标准计提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拨付市院士联合会的年度运营经费、院士高校授课保障经费、院士政策服务保障经费、院士慰问经费和院士康养经费,由市院士联合会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销流程,单独建账,不纳入政府集中核算。

市院士联合会的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和审批人员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追缴已拨付各类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资助单位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取消资助资格,已发放资助资金的追缴所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市院士联合会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并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它特殊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院士专项经费在不违反相关财务规定、不超出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前提下,可根据服务院士事项情况灵活调整经费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政策与其它政策有重复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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