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9号,2020年8月18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整合科技创新要素、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强化开放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和培育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髙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侧重科学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依托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管理措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战略部署。
(二)明确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审批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认定、验收、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为在琼注册的法人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条件保障及经费支持,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科研团队。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支持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与国外科研机构、创新团队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等。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围绕海南省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需求,设定重点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已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并取得相应科研成果,与国外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机制。
(二)聘请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各研究方向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
(三)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所必需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设备,实验场地相对集中。
(四)依托单位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提供开展长期固定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六)依托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等方面的严重问题。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需求,向省科技厅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
(二)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为“同意设立”“同意筹建”或“不同意筹建”。
第八条 经省科技厅批准为“同意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订筹建计划任务书。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调整筹建目标任务的,由依托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说明原因,报省科技厅审批。筹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只能申请1次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一)获批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于筹建期满后2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将验收申请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三)对“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设立;对“不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再次组织验收;对再次“不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终止建设。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十条 获批设立的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海南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Hainan province"。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重点联合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赋予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限,统筹科技创新资源,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鼓励聘任国外科研人员担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营造国际创新开放环境,加强科技合作能力建设,有明确保密要求除外。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和服务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国外科研人员、柔性引进人员等。省重点实验室必须聘有国外科硏人员,集聚国际高端智力资源,构建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载体,有明确保密要求除外。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加强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保持科研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鼓励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科技创新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科研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统筹使用制度,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共享试验数据和仪器设备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并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的科硏环境,破除“四唯”倾向。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项决策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专利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和科学家精神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更名、研究方向变更,或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省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人员、科研用房、科研成果、科研设备等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主要针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5%以内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评估年度不再另外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省科技厅给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立项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补助经费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新批准设立的省重点实验室,以及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用于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分为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具体包括办公及印刷费、燃料动力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杈事务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补助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省重点实验室参与项目研究的高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省重点实验室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该省重点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补助经费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査,并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补助经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失信处理机制。依托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无故不完成筹建计划任务的,省科技厅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依托单位在考核和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视情况轻重釆取约谈、通报批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列入科研失信档案、5年内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2008〕2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 |
附件1:《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年8月18日,琼科规〔2020〕9号).pdf | |
附件2:《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 |
附件3: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建议书.doc | |
附件4: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计划任务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