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2年07月15日
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技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管理费和项目实施经费。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技管理部门为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由省科技厅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按下列方法提取:财政资金安排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5%提取;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不高于4.5%提取;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不高于4%提取;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不高于3.5%提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提取。
第八条 项目实施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技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实施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本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实施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实施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明确科技专项经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拨付科技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省科技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本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科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拨款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剩余科技专项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于当年10月30日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因项目终止形成的剩余资产,按本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科技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科技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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